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巡逻机器人 引领智慧物业新安保模式******
近日,第三届广州国际智慧物业博览会在广州广交会展馆举行。该届博览会以“科技赋能美好生活”为主题,设置了物业品牌、智慧科技、机器人、全域治理、清洁绿化园林等11大专业展区,集中展示物业行业在智慧社区、城市治理、红色物业等方面的全新成果。
在智慧科技展区,各种前沿产品、创新技术竞相亮相,广州高新兴机器人有限公司的“安防巡逻机器人”也在现场展出。
“这是我们为物业打造的安防机器人,集巡逻、检查、数据采集、人机协同于一身。”据现场工作人员介绍,巡逻机器人是综合采用人工智能、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5G通信等技术,集成了环境感知、动态决策、行为控制和报警装置的多功能智能装备。它具备自主感知、自主行走、自主保护、自主识别等能力,可帮助人类完成基础性、重复性、危险性的安保工作。
据了解,物业领域使用安防巡逻机器人,除了日常人脸识别、人体检测、口罩检测等功能外,还能智能识别各类异常情况,如小区会出现的下水道积水、井盖缺失、废弃物违法堆放等各种特殊情况,相关异常数据都会被上传至机器人云端平台,由监控中心在线判断,并通过多种方式推送警情。
机器人在巡逻中一旦发现异常,将通知物业安保远程判断或前往现场,达到事件快速发现处置、主动服务业主、保障物业安全的管理效果,减少人力成本投入,以“人机协同”的新安保模式实现降本增效。(科技日报记者 叶青)